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冠病毒,给武汉、给全中国甚至全世界带来了巨大的伤害,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始于2020年的庚子年初,除了医患和与疫情相关的行业,全国人民过起了大门不出、二门不迈的日子,但时间是一个不会停止的运行过程,疫情也是不能忽视的一个客观事件,它给许多普通家庭带来了或多或少的变化,我们今天就来聊聊新冠疫情给普通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带来的些许影响。
婚姻家庭关系方面
春节前,我们婚姻家事部门接到不少咨询离婚相关问题的法律咨询,一直到腊月二十七我们还在接受该方面的面谈。但是节后有关离婚的咨询突然变少了,不得不说与这场疫情有密切的关系。梳理了一下离婚案件的特点结合新闻报道的相关事例,疫情对婚姻家事案件的影响体现在如下方面:
1、离婚类案件可能出现立案率下降及调撤率上升的趋势。
其实离婚的案例中,大多数导致夫妻感情不能融合的原因都是鸡毛蒜皮的琐事,有些事放在其他人身上可能根本也不能算是矛盾,但是因为沟通机制出现问题,所以小事就成了大事,豁达的心变得狭窄,自私多疑,久而久之,两个人越走越远。这次的疫情,对于疫区的人来讲,是场灾难也不为过,多少人因为不能确诊,挣扎在生死的边缘,这时候支撑自己的恐怕除了自己的意志力,还得有家人的呵护和关爱,在生死面前,纠纷甚至矛盾都显得那么的微不足道,大风大浪下相互扶持的感情才是此刻最弥足珍贵的,“凤凰涅槃,浴火重生”正是疫区许多夫妻感情发生变化的真实写照。
疫区之外的人,随着疫情的不断恶化,基本上也和封城、封村差别不大了,所有聚集性的场所都关停,除了在家里呆着,不能去任何你想放松的场所,在家里,与你朝夕相处最多的人就是糟糠之妻或者油腻大叔,多年的拒绝沟通、疲于沟通突然变得顺畅起来,一直郁结的心结突然都打开了,在天天柴米油盐不停复制的日子里,一直飘忽的心终于落到了实处,至于离婚那些事情,都随风而去。可以直面交流的另一个后果就是有的夫妻确实感情破裂,无法和好,在这段居家隔离、不可回避的日子里,可以平心静气的就离婚事宜进行沟通与谈判,这部分人在疫情过后,一部分将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一部分已经在法院立案的当事人则可以顺畅的达成调解离婚。
看看请战到湖北的医护人员,与家属决绝的分离不亚于生离死别,甚至有全家上战场的医护人员,因为穿着防护服,见面不识,看着熟悉的身型,凭声音判断是不是自己的枕边人……所以笔者预测,灾难过后,民事案件中立案率下降最大的是离婚案件。
2、因疫情导致的民事案件有转变成刑事案件的可能。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在这特殊时期,夫妻应互帮互助,共同渡过难关。但是灾难是面照妖镜,会看到人心善的一面,也会照出人恶的嘴脸,“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来时各自飞”。将来随着疫情的消退,可能会慢慢出现这样的人,他们致家人于危难而不顾,拒绝支付家人因重大疾病需要支付的医疗费用,甚至会遗弃家人……
对于如上问题,夫妻一方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分割家庭共同财产,而非必须以提出离婚为条件,《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对于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既属于自诉案件,也属于刑事公诉案件,受害人可以依法去居住地所在的基层法院申请自诉,或者到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其立案侦查。
3、因悔婚导致追讨彩礼的情形
彩礼是中国由来已久的一项风俗,各地习惯不一,但宗旨一样,都是期望双方能共同生活,随着疫情的到来,许多地方红事(婚礼)停止,白事从简,也会由此产生一些悔婚的问题,随之而来的就是彩礼的返还问题。《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实践中,彩礼是否应当返还一般以上述规定为准予以判断,但是个案不同,实践中往往以“对于双方是否共同生活”作为判断是否应当返还及返还数额的辅佐依据。这里的“共同生活”应是双方在日常生活中形成的持续稳定的家庭共同体,在精神上也要有长期共同生活的愿望,并基于配偶生活能够互相理解和慰藉。因此,居住在一起的时间长短和是否发生性关系并不是判断是否共同生活的主要因素。给付彩礼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进行保护,离婚时应当认定一方酌情返还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明确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这里可以借鉴一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彩礼纠纷的处理意见:1、不予返还。当事人虽然接受彩礼,但是已经结婚的,离婚时如一方主张返还的,原则不予支持。但特殊情况除外:一是虽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二是因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此处应指因给付行为导致给付人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生活水平的情形。2、应予返还的三种情形:给付彩礼后双方未办结婚登记的;包办、买卖婚姻而收受彩礼的;以订婚之名行骗取彩礼之实的。
继承纠纷相关问题
1、 被继承人突然死亡的情形
在这场疫情中,一些病重而亡的人因隔离治疗,生前无法与家人见面,导致有些人仓促离世,身后事来不及安排,但因其作为被继承人的继承事宜却在其身亡那刻已经产生。如果生前没有遗嘱,那其继承事宜只能按照法定继承进行。但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故法律允许被继承人在紧急情况下所立口头遗嘱的效力,但是这种情况需要见证人,这非常时刻的见证人恐怕只有医护人员了。还需要注意的是,若危重病人劫后余生,则在紧急情况解除后,及时将口头遗嘱改为书面遗嘱,否则,若之后再无其他遗嘱,此口头遗嘱又归于无效,则其遗产只能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2、 继承人死亡或者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均死亡的情形
有多例报道显示有的家庭在这场疫情中死亡人数超过2人或更多,在这种情况下,继承问题变得尤为复杂。
不能区分死亡先后顺序的解决方法:《继承法》司法解释对此明确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能够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按照死亡顺序依次法定继承。
但若是遗嘱或遗赠继承,如果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于遗嘱人之前,则该部分遗嘱涉及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3、 对于没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遗产处理
《继承法》第三十二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若在疫情中死亡的人,查不到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则其遗产只能充公了。
4、 死亡人生前所负的债务处理
这要按照《婚姻法》的法律规定来处理。因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生存一方对于配偶生前未偿还的信用卡、网贷或其他相关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生存一方负有连带清偿的责任。该规定与继承法的立法本意也是相符的,因为夫妻也是互为继承人,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但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在2018年1月18日之前原则上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随着2018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颁布,关于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发生了颠覆性改变,该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依照该司法解释,大额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债务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为家庭生活所需外,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须由借款人以自有财产负责清偿,在借款人去世的情形下,以其遗产进行清偿,不足部分,配偶不承担偿还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四十五条,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形式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 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七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 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 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 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 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 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三十二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2,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来源: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
特别提示:凡本网站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网站观点。欢迎提出建议,惠赐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