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倾倒污染环境企业被判“惩罚性赔偿”
时间:2021/05/10 17:37:13浏览量:1760


案情回顾


2018年3月至7月期间,浙江省某化工公司生产部经理吴某民将公司生产的硫酸钠废液交由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吴某良处理,吴某良雇请李某贤将30车1124余吨硫酸钠废液运输到江西省浮梁县寿安镇八角井、湘湖镇洞口村的山上倾倒,造成八角井周边约8亩范围内以及洞口村洞口组附近的土壤和地表水受到污染,妨碍了当地1000余名村民饮水、用水,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经鉴定,

·两处受污染地块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2168000元;

·环境功能性损失费用57135.45元;

·并产生应急处置费用532860.11元;

·检测鉴定费用95670元。

这是《民法典》正式实施后,检察机关主动履职,适用民法典、提出生态环境领域惩罚性赔偿的全国首例案件,法院依法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


检察院认为


吴某民明知吴某良不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仍违法将危险废液交由吴某良处置,造成危险废物被跨省倾倒,倾倒点周边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当地村民饮水用水安全受到影响的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吴某民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为最大程度实现对生态环境的修复,应当追究其所在单位某公司的环境侵权民事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某公司赔偿生态环境修复、环境功能损失、应急处置及检测、鉴定等费用共计2853665.56元,另承担环境污染惩罚性赔偿171406.35元,同时判令某公司就其污染环境的行为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民法典》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